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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敬畏法度,人生自由幸福
http://www.hxxwsc.com 2017年1月5日 15:8:55 来源: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始终敬畏法度,人生自由幸福

崇州监狱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已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实惠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

  这一段关于“法”的定义,特性的文字,几十年来,曾无数次的背诵书写过,但从未像今天这样,让我觉得字字千钧,句句经典,如此有分量,有内涵。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从农村到部队,再转业到地方工作、学习、生活,工作中积累的法律知识很丰富,也经历见证过一些法律条文的修订,但从来没有像今天的“学法”教育活动,让我有如此强烈的震撼、共鸣和感悟触及灵魂。原以为法律是“高、大、上”的,“法律不外乎人情”与我没有多大直接关系,心中也就没有对法度的敬畏,以致于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对法律知识的不够重视,或者是抢着应付的态度和心理,对“普法”教育活动认识模糊,抄抄答案,应付而已。总之,心中对法度就没有恭敬、畏惧,更谈不上“怕”字和清醒、正确的认知。

  特别是转到地方工作以后,生活逐渐被物欲羁绊、诱惑,工作逐渐被浮躁的心态所左右,变得自以为是,急功近利;学习由原来的孜孜以求变成走马观花,敷衍了事,浅尝辄止。理想、信念动摇,道德情操失守,无视党纪国法,财迷心窍,利令智昏,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落得因贪污犯罪入狱的下场,身败名裂。让亲友蒙羞,让单位利益受损,组织公信力降低。究其原因,主要是自己没有做到:始终敬畏法度,才导致人生偏离正常轨道,“三观”错误扭曲,人生从此拐了弯,留下终身的悔恨。

  曾经年迈的父亲对我说,对组织、对党要忠诚,工作上账目要清,现在社会发展的这么好,一定要珍惜。母亲也经常告诫我,工作的事各人要把细,凡事要有个尺度。言犹在耳,父母已逝。母亲在得知我因经济问题被组织立案调查后,在忧虑担心中离开了人世。“德有伤,贻亲羞”,我的犯罪行为给父母造成了今生无法弥补的伤痛。“子欲养而亲不待”也给我的人生留下了无尽的愧疚、悔恨、悲伤。母亲生前本来打算到成都我的家中过春节,顺便看看我的新居。彼时,我正接受组织调查,母亲想到我心情不好,工作不顺利,没有成行,导致母亲心愿未了。每每想到这些,不禁悲从中来,悔从心起,更加痛恨自己为什么要走上犯罪的道路,还给父母留下了终身的遗憾,遭人非议。“子不教,父之过”人到中年,本应为家庭社会尽义务,担责任,在社会变革发展中尽显身手,到如今却深陷囹圄,高墙数春秋,家庭也风雨飘摇,失去自由,再无快乐幸福可言,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败笔。个中的滋味,深深的悔恨、愧疚、自责无法用文字来表述,如果父母泉下有知,一定会伤心难过,我永远无法面对父母亲,也永远无法原谅自己。

  作为一名罪犯,自入监以来,在新犯入监教育以及“三课”教育过程中,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就成为我改造生活中的重中之重。通过积极认真的学习,我首先做到的是:认罪伏法,真诚悔罪,因为,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罪过和错误都不知道,不承认,不悔恨,怎么谈得上自觉和主动去改造呢?所以我认为自觉改造是自己接受刑罚和改造的重要前提,是自己安心改造、积极改造的思想基础,是尽快矫正恶习,摒弃错误思想认识,早日成为守法公民的必要条件。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说:对可耻行为的追悔是对生命的拯救。当一个罪犯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耻的时候,耻辱感就会转化为赎罪感,转化为与旧我决裂的力量,坚决的抛弃旧我,重塑新我。

  监狱,深入贯彻“法德兼治”的矫正理念,大力开展系列法制教育活动,让我勇敢面对现实,深刻反省,剖析过去的罪恶,重新振作起来。把法律学习践行,作为自己迈向新生彼岸的必修课和努力方向。

  近两年来,我认真学习了《法律常识教育》《公民法律意识教育案例读本》,通过学习法律基本知识,分析一个个具体案例,知晓了法律的重要性、严肃性,增强了法律知识中至为重要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赔偿、契约意识,自身的法律素质、法制观念进一步得到提升。更加熟悉我国法律知识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点,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精神,更加明白现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育新学校老师的谆谆教诲,监区警官的苦口婆心,逐渐让我走出了对法律知识的误区,厘清了对法律、法制的一知半解,避重就轻的错误思维,学会用法治方式去处理问题。

  这一切都得益于现在良好的改造环境,社会各界对我们不抛弃、不放弃,在感谢的同时,心存感恩,法无止境,学习只有进行时。在这里引用“2015年全省监狱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的法律知识竞赛”颁奖典礼上的一段话:

  作为一名罪犯应该做到,一是树立悔罪意识,学法中要反省自己的行为,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要用于承认错误,勇于改造错误。要善于自我反省,反省自己犯罪给社会、给家庭、给他人造成的伤害,以实际行动真诚地认罪悔罪,积极改正错误,认真履行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表达真实的忏悔。

  二是要树立畏法意识。学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心生敬畏。法律敬畏意识是把法律当做信仰,尊法、敬法,把法律当做纪律、不可逾越,把法律当做底线,不可触碰,要在学法中,明辨是非。懂得触碰法律红线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要心有敬畏,行有所止。

  三是要树立用法意识。法的价值和生命在于应用。与他人冲动争斗时,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学法方可懂法,让遇事用法来解决成为常态。

  去年,我也代表监区参加了监狱组织的法律知识竞赛的集中学习,有力地促进了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希望能继续参加类似的活动。只要社会都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服从法律,人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法治、崇法、用法必将蔚然成风。

  作为一个公民,只要坚持做到:

  始终敬畏法度,人生必将自由幸福!

  (崇州监狱)

始终敬畏法度,人生自由幸福
2017-1-5 15:8 来源: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始终敬畏法度,人生自由幸福

崇州监狱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已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实惠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

  这一段关于“法”的定义,特性的文字,几十年来,曾无数次的背诵书写过,但从未像今天这样,让我觉得字字千钧,句句经典,如此有分量,有内涵。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从农村到部队,再转业到地方工作、学习、生活,工作中积累的法律知识很丰富,也经历见证过一些法律条文的修订,但从来没有像今天的“学法”教育活动,让我有如此强烈的震撼、共鸣和感悟触及灵魂。原以为法律是“高、大、上”的,“法律不外乎人情”与我没有多大直接关系,心中也就没有对法度的敬畏,以致于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对法律知识的不够重视,或者是抢着应付的态度和心理,对“普法”教育活动认识模糊,抄抄答案,应付而已。总之,心中对法度就没有恭敬、畏惧,更谈不上“怕”字和清醒、正确的认知。

  特别是转到地方工作以后,生活逐渐被物欲羁绊、诱惑,工作逐渐被浮躁的心态所左右,变得自以为是,急功近利;学习由原来的孜孜以求变成走马观花,敷衍了事,浅尝辄止。理想、信念动摇,道德情操失守,无视党纪国法,财迷心窍,利令智昏,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落得因贪污犯罪入狱的下场,身败名裂。让亲友蒙羞,让单位利益受损,组织公信力降低。究其原因,主要是自己没有做到:始终敬畏法度,才导致人生偏离正常轨道,“三观”错误扭曲,人生从此拐了弯,留下终身的悔恨。

  曾经年迈的父亲对我说,对组织、对党要忠诚,工作上账目要清,现在社会发展的这么好,一定要珍惜。母亲也经常告诫我,工作的事各人要把细,凡事要有个尺度。言犹在耳,父母已逝。母亲在得知我因经济问题被组织立案调查后,在忧虑担心中离开了人世。“德有伤,贻亲羞”,我的犯罪行为给父母造成了今生无法弥补的伤痛。“子欲养而亲不待”也给我的人生留下了无尽的愧疚、悔恨、悲伤。母亲生前本来打算到成都我的家中过春节,顺便看看我的新居。彼时,我正接受组织调查,母亲想到我心情不好,工作不顺利,没有成行,导致母亲心愿未了。每每想到这些,不禁悲从中来,悔从心起,更加痛恨自己为什么要走上犯罪的道路,还给父母留下了终身的遗憾,遭人非议。“子不教,父之过”人到中年,本应为家庭社会尽义务,担责任,在社会变革发展中尽显身手,到如今却深陷囹圄,高墙数春秋,家庭也风雨飘摇,失去自由,再无快乐幸福可言,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败笔。个中的滋味,深深的悔恨、愧疚、自责无法用文字来表述,如果父母泉下有知,一定会伤心难过,我永远无法面对父母亲,也永远无法原谅自己。

  作为一名罪犯,自入监以来,在新犯入监教育以及“三课”教育过程中,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就成为我改造生活中的重中之重。通过积极认真的学习,我首先做到的是:认罪伏法,真诚悔罪,因为,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罪过和错误都不知道,不承认,不悔恨,怎么谈得上自觉和主动去改造呢?所以我认为自觉改造是自己接受刑罚和改造的重要前提,是自己安心改造、积极改造的思想基础,是尽快矫正恶习,摒弃错误思想认识,早日成为守法公民的必要条件。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说:对可耻行为的追悔是对生命的拯救。当一个罪犯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耻的时候,耻辱感就会转化为赎罪感,转化为与旧我决裂的力量,坚决的抛弃旧我,重塑新我。

  监狱,深入贯彻“法德兼治”的矫正理念,大力开展系列法制教育活动,让我勇敢面对现实,深刻反省,剖析过去的罪恶,重新振作起来。把法律学习践行,作为自己迈向新生彼岸的必修课和努力方向。

  近两年来,我认真学习了《法律常识教育》《公民法律意识教育案例读本》,通过学习法律基本知识,分析一个个具体案例,知晓了法律的重要性、严肃性,增强了法律知识中至为重要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赔偿、契约意识,自身的法律素质、法制观念进一步得到提升。更加熟悉我国法律知识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点,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精神,更加明白现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育新学校老师的谆谆教诲,监区警官的苦口婆心,逐渐让我走出了对法律知识的误区,厘清了对法律、法制的一知半解,避重就轻的错误思维,学会用法治方式去处理问题。

  这一切都得益于现在良好的改造环境,社会各界对我们不抛弃、不放弃,在感谢的同时,心存感恩,法无止境,学习只有进行时。在这里引用“2015年全省监狱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的法律知识竞赛”颁奖典礼上的一段话:

  作为一名罪犯应该做到,一是树立悔罪意识,学法中要反省自己的行为,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要用于承认错误,勇于改造错误。要善于自我反省,反省自己犯罪给社会、给家庭、给他人造成的伤害,以实际行动真诚地认罪悔罪,积极改正错误,认真履行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表达真实的忏悔。

  二是要树立畏法意识。学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心生敬畏。法律敬畏意识是把法律当做信仰,尊法、敬法,把法律当做纪律、不可逾越,把法律当做底线,不可触碰,要在学法中,明辨是非。懂得触碰法律红线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要心有敬畏,行有所止。

  三是要树立用法意识。法的价值和生命在于应用。与他人冲动争斗时,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学法方可懂法,让遇事用法来解决成为常态。

  去年,我也代表监区参加了监狱组织的法律知识竞赛的集中学习,有力地促进了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希望能继续参加类似的活动。只要社会都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服从法律,人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法治、崇法、用法必将蔚然成风。

  作为一个公民,只要坚持做到:

  始终敬畏法度,人生必将自由幸福!

  (崇州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