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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蛰牛”的启示
http://www.hxxwsc.com 2017年1月5日 14:58:42 来源: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蜂蛰牛”的启示

巴中监狱

  在我的老家,一直流传着一个“蜜蜂蛰死小牛犊,牛主反赔养蜂人”的故事。不管事件如何稀奇古怪,但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和法律知识让我至今难以忘怀。

  这天,老家像往常一样,迎来了又一个黎明。所不同的是,迷雾像一张巨大的帐幔罩住了整个老家。农户杨某打早起床后牵着自家的一大一小的牛,到同社农户李某家帮其耕耘责任地。说来也巧,李某家的责任地与同社养蜂专业户胡某同住的住房近在咫尺,犁地只需大牛,杨某就把小牛拴在胡某家前面的小沟坡吃草。

  谁知,杨某这一拴就“拴”出了麻烦,“拴”出了灾难。因为畜性既通人性,但也时常不通人性。胡家48箱蜜蜂,岂容“入侵者”在自己的领地活动,于是奋不顾身地拿起“金枪”、“银枪”纷纷向小牛发起攻击。小牛被拴住,当杨某两小时后来牵小牛时,发现小牛满身蜜蜂,痛苦得左冲右突,铺天盖地的蜜蜂紧紧裹住小牛,尾巴剧烈地摆动驱赶但无济于事。此刻,杨某救牛心切,扑过去拍打蜜蜂,抢救被围困的小牛,没等他解下牛绳,蜂群像发了疯似的围住他叮蛰,最后痛苦的呼叫得到了养蜂人胡某的救助,把牛赶到河里,河面浮起一层死蜜蜂,杨某也被送进了卫生院及时抢救得以脱离危险,可惜的是,小牛第二天却中毒死亡了。

  就这样,牛被蛰死了,蜜蜂也“牺牲”了无数,杨某也被蛰伤花去了几百元的医疗费用,到底谁赔谁呢,该咋赔呢?

  在那个年代,人们法律意识浅薄,总认为自己不犯法,学了也没啥意思。当遇到问题时,大家都想到了去请律师。杨某一纸诉状告到了县法院,要求被告胡某赔偿死亡小牛费用和自己的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理由是,杨某将小牛拴在蜂箱附近,从法律角度讲,没有具体规定什么地方拴牛,蜂场无人管理,养蜂人要负管理不善之责。另外,那天下大雾,牛主人看不清蜂箱,牛是无缘无故被蛰死的。因此,被告理所当然应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

  接下来是被告胡某律师的辩诉,被告胡某放养蜜蜂属于正常民事行为,不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被告养蜂多年,当地人无人不知,蜂箱没有搬动,没有改变周围环境,因此被告养的蜜蜂是安全的,是“管理有善”。其次,案件关键点是拴牛点距蜂箱到底有多远?原告讲拴牛点距蜂箱15米,被告讲9米。不管是15米还是9米,因为牛绳本身还有长度,也就是要看牛到底距蜂箱的最近距离是多少?原告把牛拴在蜂箱附近,应当看到不远处的几十个蜂箱,应当预见蜂箱内蜜蜂发动攻击的可能性。从这几点可以看出,牛的主人是有过错的,牛的损失自然不应由被告来承担,那么,蜜蜂的损失,牛主人理应赔付给被告。于是,被告后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杨某赔偿被告胡某的蜜蜂经济损失。

  最后,法院经合议后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杨某赔偿胡某蜜蜂损失费4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法医鉴定费用500元。

  事情虽然过去好多年了,但留给我的是用情感和习惯来断是非并非公道,而用也只能用法律来断是非才是最为公道。假若杨某知法、懂法,他也不会去状告胡某,因为他做了损人不利己的事,假若在司法公平正义的今天,杨某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责任地主人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赔偿等等。这些都是过往之事,总之多学法,知法对每个人来说百益无一害,受益终身。(巴中监狱)

“蜂蛰牛”的启示
2017-1-5 14:58 来源: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蜂蛰牛”的启示

巴中监狱

  在我的老家,一直流传着一个“蜜蜂蛰死小牛犊,牛主反赔养蜂人”的故事。不管事件如何稀奇古怪,但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和法律知识让我至今难以忘怀。

  这天,老家像往常一样,迎来了又一个黎明。所不同的是,迷雾像一张巨大的帐幔罩住了整个老家。农户杨某打早起床后牵着自家的一大一小的牛,到同社农户李某家帮其耕耘责任地。说来也巧,李某家的责任地与同社养蜂专业户胡某同住的住房近在咫尺,犁地只需大牛,杨某就把小牛拴在胡某家前面的小沟坡吃草。

  谁知,杨某这一拴就“拴”出了麻烦,“拴”出了灾难。因为畜性既通人性,但也时常不通人性。胡家48箱蜜蜂,岂容“入侵者”在自己的领地活动,于是奋不顾身地拿起“金枪”、“银枪”纷纷向小牛发起攻击。小牛被拴住,当杨某两小时后来牵小牛时,发现小牛满身蜜蜂,痛苦得左冲右突,铺天盖地的蜜蜂紧紧裹住小牛,尾巴剧烈地摆动驱赶但无济于事。此刻,杨某救牛心切,扑过去拍打蜜蜂,抢救被围困的小牛,没等他解下牛绳,蜂群像发了疯似的围住他叮蛰,最后痛苦的呼叫得到了养蜂人胡某的救助,把牛赶到河里,河面浮起一层死蜜蜂,杨某也被送进了卫生院及时抢救得以脱离危险,可惜的是,小牛第二天却中毒死亡了。

  就这样,牛被蛰死了,蜜蜂也“牺牲”了无数,杨某也被蛰伤花去了几百元的医疗费用,到底谁赔谁呢,该咋赔呢?

  在那个年代,人们法律意识浅薄,总认为自己不犯法,学了也没啥意思。当遇到问题时,大家都想到了去请律师。杨某一纸诉状告到了县法院,要求被告胡某赔偿死亡小牛费用和自己的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理由是,杨某将小牛拴在蜂箱附近,从法律角度讲,没有具体规定什么地方拴牛,蜂场无人管理,养蜂人要负管理不善之责。另外,那天下大雾,牛主人看不清蜂箱,牛是无缘无故被蛰死的。因此,被告理所当然应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

  接下来是被告胡某律师的辩诉,被告胡某放养蜜蜂属于正常民事行为,不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被告养蜂多年,当地人无人不知,蜂箱没有搬动,没有改变周围环境,因此被告养的蜜蜂是安全的,是“管理有善”。其次,案件关键点是拴牛点距蜂箱到底有多远?原告讲拴牛点距蜂箱15米,被告讲9米。不管是15米还是9米,因为牛绳本身还有长度,也就是要看牛到底距蜂箱的最近距离是多少?原告把牛拴在蜂箱附近,应当看到不远处的几十个蜂箱,应当预见蜂箱内蜜蜂发动攻击的可能性。从这几点可以看出,牛的主人是有过错的,牛的损失自然不应由被告来承担,那么,蜜蜂的损失,牛主人理应赔付给被告。于是,被告后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杨某赔偿被告胡某的蜜蜂经济损失。

  最后,法院经合议后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杨某赔偿胡某蜜蜂损失费4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法医鉴定费用500元。

  事情虽然过去好多年了,但留给我的是用情感和习惯来断是非并非公道,而用也只能用法律来断是非才是最为公道。假若杨某知法、懂法,他也不会去状告胡某,因为他做了损人不利己的事,假若在司法公平正义的今天,杨某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责任地主人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赔偿等等。这些都是过往之事,总之多学法,知法对每个人来说百益无一害,受益终身。(巴中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