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巴中监狱首件职务犯罪罪犯“提级审查”后减刑案件在狱内进行了开庭审理。
罪犯戴某某,现年40岁,捕前系正科级干部,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追缴违法所得赃款。自入监以来,因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两次减刑,2014年7月初,该犯再次申请刑事奖励,经监区长办公会、监狱减假暂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逐级研究决定,同意对罪犯戴某某提请减刑,并减刑的相关规定,对该犯减刑卷宗全案报请省局提级审查。2014年10月底,省局经审查研究,同意对罪犯戴某某提请减刑,我狱将该犯案卷提交巴中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进行监督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
在开庭现场,该犯能端正改造态度,虽有未退清的赃款,经相关书面证据证明及法庭调查,该犯家庭经济困难,在刑事奖励考核期内已退部分赃款,且改造表现稳定,多次获得省级、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改造成绩较为突出。虽然“提级审查”对该犯以后获得刑事奖励的间隔期有一定影响,但能理解并尊重减刑新规,表示今后要巩固和加强改造成果,早日出狱并通过自己的劳动退清全部赃款。
提级审查新规,不仅仅只在监狱罪犯的减、假、暂案件层面,自“中政委[2014]5号”文件出台以来,对职务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严格实施“提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提级审查”、“备案审查”等新规的严格实施,加大了执法机关各级的司法监督力度,从权力内部强化防腐、防地方干扰,促进有效制衡和完善监督缺陷,真正彰显司法公平、公正。(姚维) |